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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1.新增「生育給付」,被保險人繳付保費滿280日後分娩,或滿181日後早產,按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給與兩個月生育給付。
2. 公保法定費率為由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額4.5%-9%,調整為7%-15%。
3. 退休後再任加保者,其保險費應由被保險人自付67.5%,其餘32.5%由服務機關補助。
4. 考量社會公平正義,刪除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30年之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
5. 基於公保財務合理負擔之考量,增訂養老給付應以保險事故發生前十年平均投保俸額為計算標準,而殘廢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則以保險事故發生前六個月平均投保俸額為計算標準。
6.修正本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自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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