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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 | 2015-04-16 | 點閱數: 442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7 條業經勞動部於民國 104 年 3 月 27 日以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0464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刪除)

第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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