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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行政 | 2016-04-27 | 點閱數: 483

依據監察院 105 年 3 月 15 日院台業五字第 1050700764 號函致行政院以, 103 年度公務人員及現役軍人於發生酒駕違規或肇事情形後,仍有未主動通報(回報)之情事,致酒後駕車或肇事之違規行為仍未能有效遏止,並請行政院落實執行上開規範。為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本校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於事發後 1 週內主動告知本校人事室,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docx
    1)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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