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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東區復興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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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高元彬 - 行政 | 2018-03-19 | 點閱數: 497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07 年 3 月 8 日南市社助字第 1070284906 號函辦理。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予敘明。
三、為落實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倘貴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填報通報表傳真至社會局或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若有同仁發現上述情況,請將相關資料送到學務處活動組,以利彙整通報。

  • 臺南市政府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doc
    1) 臺南市政府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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