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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 | 2014-02-19 | 點閱數: 772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 65 歲以下,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3 年 1 月 27 日勞保 2 字 0920072799 號函規定,公、私立學校之兼任教師如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則非屬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無上開規定之適用,不應再由學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爰此,兼任教師如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則不應再由兼課之學校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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