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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 | 2014-02-25 | 點閱數: 744

考試法業經總統於本(103)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考試法第 28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因此,本法生效日期為本年 1 月 24 日。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用新法,即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及其以後辦理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適用原則.pdf
    1)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適用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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