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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東區復興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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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 | 2014-03-10 | 點閱數: 981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 年 1 月 13 日工程字第 10300008100 號書函復略以,機關如非依教師法或大學法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其以自然人為對象,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等院頒規定核給費用,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是以,機關依上開院頒規定核給講座鐘點費,如由機關自行給付給講座,不納入契約金額,如此採購金額即不包括講師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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